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学校奖学金评定的原则意见(试行)》(2011年7月修订),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特制定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方案。
一、评定范围与额度
1.1评定范围
每年7月1日在册的上一年入学的学历硕士研究生,不包括委托培养(含单考生)、强军计划和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1.2评定名额及评定等级
各等级奖学金名额由研究生院管理处根据一年级入学时各等级奖学金人数和当年由于转博、大飞机班招生或退学等引起的奖学金人数变化情况,下达各等级奖学金人数名额。各等级奖学金奖励标准参见表1。
表1 奖学金评定等级及奖励标准
等级 | 标 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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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 免第二学年及以后学费,生活补贴400元/月 | |
二等 | 免第二学年及以后学费,生活补贴270元/月 | |
未获 | 交第二学年及以后学费 | |
1.3评定时间
研究生院于每年暑假前将具体参评人数通知各院(系)。7月21日前完成全部评定工作并把评定结果公示3天。之后将公示后的评定结果汇总并报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公布,并报财务处发放奖学金。9月(如15日后开学只发半月)和10月的学校奖学金一并发放。
二、评定内容及办法
2.1评定内容:
包括:(1)第一学年学位必修课相对平均成绩,(2)参与科研、发表论文和参加学术活动情况,(3)德育考评得分等三个方面。采用百分制进行评价,满分为100分。
2.2评定办法:
按照公式Q = Q1+Q2+Q3进行计分评定:
其中Q1、Q2、Q3的满分分别为60分、30分、10分。
2.3 Q1评定方法:
以全院研究生第一学年所有必修的学位课为准(成绩类型为“通过、不通过”的课程除外),包括学校设置的公共必修课、院级一级学科必修课、院级二级学科必修课(由学生任选一门次)和各小专业必修课(由学生任选一门次)。以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作为考试成绩的分别按90、80、70、60、50计算;免修课程成绩按90分计。采用当量分计算方法进行评价。对于每一个学生而言,所有当量得分累计起来进行排名。有一门及以上学位必修课不及格的硕士生,直接定为未获奖学金。
2.3.1参与评分的课程
(1)校级必修课:数理统计,数值分析,数理方程,马克思主义理论,英语;
(2)院级一级学科必修课:材料近代测试方法,材料科学前沿。
(3)院级二级学科必修课:固体物理,固体化学,材料热力学与动力学。
(4)小专业必修课:高等高分子化学,高等高分子物理学,材料腐蚀与防护技术,电化学原理与方法,材料加工过程传输理论,材料加工过程仿真与控制,先进材料制备科学与技术,先进复合材料,材料的表面与界面,材料的强度与断裂,材料的光、电、磁,特种陶瓷制备原理与工艺,无机合成化学。
2.3.2课程当量分计算公式
马克思主义理论和英语课程的实际成绩即为当量分;其它校级必修课(数理统计、数值分析、数理方程)、院级必修课、小专业必修课,按下列公式换算成当量分。
设某课程实际平均分为X,某同学实际考分为Xi,则该课程的当量分Mi为:
Mi=85+15*(Xi-X)/(100-X) (Xi³X)
Mi=60+25*(Xi-60)/(X-60) (Xi<X)
设某同学参与评分的课程数为Z,各课程累计的总当量分为M,则该同学的平均当量分m为:
m=M/Z
2.3.3 Q1计算方法
该同学的Q1分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Q1=0.6´m
2.4 Q2计算方法
Q2共30分,由三部分,即论文发表、导师评价和学术活动组成。各部分评定方法如下:
1、论文发表:最高10分
备注:
(1)论文第一学生作者计分,以见刊发表或正式接收函为准,已投论文不计。
(2)论文发表时间必须在学校规定的奖学金评定截止日期之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
(3)多篇论文只取得分最高的论文进行统计,不累加。
2、导师评价:最高15分
由导师根据学生入校以来所表现的学习能力、科研能力、协作精神以及前期实验工作准备、阅读文献等情况对学生综合表现进行评价。
备注:
(1) 根据学校设定的等级,建议导师对学生分三个等级进行评价;
(2) 每个等级之间的分差建议不要超过0.5分。
3、学术活动:最高5分
在学校确定的评定截止日期之前,参加学院确认的5次学术活动即得4分,少于5次每次扣0.8分,多于5次每次加0.2分,但累计总分不能超过5分。
备注:有学术道德问题和弄虚作假行为者,Q2计零分。
2.5 Q3评定方法
只要在校期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得6分。其它加分按表4制定的规则进行评定。把每一个同学的得分累计并进行排名。设Mmax为累计的最高分,如某同学累计的得分为M,则该同学的Q3分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Q3=6+4´(M/Mmax)
表4 德育考评分评分细则
Q3德育考评分(0.1) | 社会工作 | 学院研会主席 | 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任满经考评合格,加60分 |
学院研会副主席、部长,学院党校负责人,班级党支部书记、班长 | 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任满经考评合格,加40分 |
学院研会副部长、班级团支部书记、班级学习委员,宣传委员,文体委员,科技实践委员 | 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任满经考评合格,加30分 |
学院研会干事 | 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任满经考评合格,加20分 |
科技创新与学术竞赛 | 国家级 | 北航第一参加单位。入围项目的前7名学生每人次50分,获一、二、三等奖每人次另加50分、40分、30分; |
省部级 | 北航第一参加单位。入围前5名学生每人次30分,获一、二、三等奖每人次另加30分、25分、20分; |
校级 | 材料学院第一参加单位。入围项目的前5名学生每人次20分,获一、二、三等奖每人次另加20分、15分、10分;北航学术论坛投稿10分,录用另加5分。 |
院级 | 入围项目的前5名学生每人次10分,获一、二、三等奖每人次另加10分、5分、2分; |
志愿服务 | 国家级 | 国家大型活动,活动结束,任务完成,加30分/次 |
省部级 | 省部级大型活动,活动结束,任务完成,加20分/次 |
校级 | 学校大型活动,活动结束,任务完成,加10分/次 |
院级 | 学院大型活动,活动结束,任务完成,加10分/次 |
其它 | 学校、学院组织的公益活动,活动结束,任务完成,加10分/次 |
文体活动(运动会、文艺演出、卡拉OK大赛、辩论赛等) | 国家级 | 以北航为第一参加单位参加,每人次20分,获一、二、三等奖每人次分别另加40、30、25分; |
省部级 | 以北航为第一参加单位参加,每人次15分,获一、二、三等奖每人次分别另加30、20、15分; |
校级 | 以材料学院为第一参加单位参加,每人次10分,获一、二、三等奖每人次分别另加20、15、10分; |
院级 | 参加每人次5分,获一、二、三等奖每人次分别另加15、10、5分。 |
社会活动 | 社会实践活动 | 参加学院社会实践队,20分,获奖另加10分 |
集体、个人荣誉 | 国家级 | 每人加50分 |
省部级 | 每人加40分 |
校级 | 每人加25分 |
院级 | 每人加10分 |
| 新闻通讯 | 校级以上 | 以所在班级或支部活动为内容,在校级以上媒体、网站发表新闻通讯,每篇30分;参与活动人员每人每次5分。其它内容的稿件撰稿人每篇10分。 |
| | 院级 | 在院级媒体、网站发表新闻通讯,每篇10分,参与活动人员每人每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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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学生干部加分原则:表中所列为每一类别职务可获得的最高分,可根据工作表现分等级给分。在评定年份内工作有变动的,以获得最高分为标准积分(不累计);(2)其它未考虑到的事项试行期间不再考虑,待修订时修补。(3)集体、个人荣誉指研究生入学后以研究生身份参加的活动而获得的荣誉。(4)论坛以接收为准。
三、评定程序
1.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领导小组组织评审,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2.公示结束后将评定结果汇总并报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管理处审核后报财务处执行。
3.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第七章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它
1.研究生提供评定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则取消当年评定资格和等级,直接定为未获奖学金。
2.硕博连读学生不参加硕士学校奖学金评定。
3.除强军计划之外的定向生,若评为一、二等奖学金,则免第二学年及以后学费,但不发生活补贴;若评为三等或未获奖学金,则需按规定数额缴纳第二学年及以后学费。
4.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发放年限与学制及培养费交纳年限相一致,超出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不含休学)不再享受奖学金。
5.由于公派出国(境)、休学等学籍异动造成研究生分阶段学习的情况:
(1)公派出国(境)留学3个月以上的研究生,自办理出国(境)手续之日的下月起停发学校奖学金;返校后由本人提出恢复申请,经院(系)审核,研究生院审批,自审批之日的下月起恢复发放,出国(境)期间已停发的学校奖学金不再补发。
(2)研究生休学以学期为单位计算,休学期间停发学校奖学金。申请复学后,自复学之日的下月起恢复奖学金发放。若在一年级休学而没有参加同级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者,则参加下一年级学校奖学金的评定。若休学时已经参加同级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者,复学后继续执行已经评定的奖学金等级。
6.以下情况停发学校奖学金:
(1)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的硕士研究生停发奖学金,补注册后不再补发已停发的奖学金。
(2)研究生申请退学者,自批准予以退学之日下月起,停发奖学金。
(3)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按照奖学金降一级处置,时间为六个月。受记过和留校查看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下月起停发奖学金。开除学籍者,从受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7.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