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09】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和调动硕士研究生学习及科研积极性,形成有利于激发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的培养机制与资助机制,根据《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试行方案》(校发[2008]9号),设置北京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由国家经费拨款、学校自筹经费和部分导师的科研经费组成。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只资助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不资助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及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 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设置
第四条 学校设置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奖助学金等级、百分比及标准见下表。
等级 | 百分比
| 奖助学金标准 (万元/生/年)
|
学费
| 生活津贴+岗位津贴
|
一等 | 60%
| 0.8
| 0.3~0.6
|
二等 | 40%
| 0
| 0.3~0.6
|
第五条 获得一等奖助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学校免除其学费(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0.8万元/年),并提供生活津贴0.3万元/生/年;获得二等奖助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学校只提供生活津贴0.3万元/生/年。
第六条 导师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设置助研岗位,并提供岗位津贴。
第七条学校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教学、管理工作需要设立助教、助管岗位。助教、助管岗位主要面向人文社会学科、理科基础学科、管理学科及科学技术史等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申请到岗位的硕士研究生,可获得一等奖助学金(学校免除学费,并提供生活及岗位津贴0.6万元)。助教、助管岗位管理实施细则见学校有关文件。
第八条学校为人文社会学科、理科基础学科、管理学科及科学技术史的硕士研究生提供一次性学位论文补贴,每人1000元。
第九条 学校对强军计划硕士研究生免除学费,但不提供生活津贴。
第十条 学校对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在职)免除学费,但不提供生活津贴;对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非在职)免除学费,并提供生活津贴。
第十一条 为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每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人数一般不超过4人;如超过4人,50%的学费由导师提供。
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原则上按照各学院实际招生人数(第一学年)或在读人数(第二学年开始)乘以第四条表中各等级的百分比分配各学院奖助学金名额;强军计划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名额单列。
第十三条 学院制定相应的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和管理细则,评定基于对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科研工作及综合素质的全面考核。
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一学年:(1)大学期间学习成绩及综合表现;(2)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
从第二学年开始:(1)硕士期间学习成绩及综合表现;(2)导师和学院对研究生的考核。
第十四条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学年评定一次,目的是激励学生积极上进,充分发挥潜力。获得奖助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名单学院审核同意公示后交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 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在硕士研究生录取时,由硕士研究生和学校签订“北京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协议书”。承担“三助”工作的硕士研究生须和导师、学院、学校签订相应的“三助”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职责、权益和义务;当后续学年研究生的奖助学金等级发生变化时,须重新签订协议。
第十六条 学校和导师应在每学年硕士研究生注册前将一学年的生活及岗位津贴转入财务处相关账户中,同时研究生院向财务处提交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等级及额度发放表,学校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十七条 获得一等奖助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其学费部分,由学校代交;获得二等奖助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学费由本人每学年开学前向财务处交纳,否则不得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取消或暂时停止其奖助学金发放:
1.违反校纪校规者;
2.未能履行《北京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协议书》者;
3.因各种原因学籍变动者。
第十九条 享受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硕博连读或提前攻博研究生,在正式进入博士阶段学习的当月,原来享受的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自动终止。
第二十条 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年限按学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级硕士研究生开始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九年三月二日